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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发布时间: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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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 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 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 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 挂名住院的;

  7. 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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