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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我院开展门诊特殊疾病申请与报销一站式服务

发布时间: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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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特殊疾病申办流程

(一)请需要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患者,带上以下资料来我院,请通过市医保局认定的门特疾病医生对门诊特殊疾病进行鉴定。

1.请带上身份证(或社保卡)及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由门特疾病认定医生根据情况开具检验、检查申请单,患者缴费后到相关科室进行检查。

2.患者检查完毕,将相关资料交门特疾病认定医生,由认定医生开具医疗证明后,到我院医务科盖章,然后携带身份证和社保卡,到住院部一楼4号窗口进行申请办理。市医保局进行抽查审核,审核通过后当日生效。

(二)若患者两年内在我院进行过住院治疗,且出院证上有明确的相关疾病诊断,则可直接带出院证、身份证、社保卡到住院部一楼四号窗口进行申请。医保局进行抽查审核,审核通过后当日生效。

 

注: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确诊的患者请到绵竹市政务中心医保窗口申报

二、如何报销门诊特殊疾病费用?

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含临时卡)、医保电子凭证在门诊就医购药时实行即时结算报销,患者无需垫付费用。

因系统等原因未能进行即时结算的,现金全额垫付后凭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就医购药发票、费用清单、处方底方、检查检验报告单、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到绵竹市政务中心医保窗口申请报销。

三、什么是门诊特殊疾病?

门诊特殊疾病是指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者重症疾病。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患疾病在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在我院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四、门诊特殊疾病包括哪些病种?

门诊特殊疾病根据治疗方式、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实行分类管理,包括甲、乙、丙三类共48种。

(一)甲类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3.器官移植术后;4.白血病;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及骨髓增生性疾病:包括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继发性骨髓纤维化症等;6.恶性组织细胞病;7.再生障碍性贫血;8.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9.视神经脊髓炎;10.肝豆状核变性;11.普拉德-威利综合征;12.进行性延髓麻痹;13.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14.重型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15.慢性活动性乙、丁型肝炎;16.自身免疫性肝炎;17.丙型肝炎;18.结核病;19.血友病;20.除血友病外的凝血因子缺乏症;21.特发性肺纤维化;22.肺动脉高压;23.地中海贫血;24.尘肺病;25.重度骨质疏松;26.胃肠胰神经内分泌肿瘤。

(二)乙类

1.帕金森氏病;2.糖尿病;3.结缔组织病和风湿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白塞病等;4.银屑病;5.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6.肾病综合征;7.阿尔茨海默病;8.人工瓣膜置换术及血管支架植入术后;9.失代偿期肝硬化;10.非重型精神疾病。

(三)丙类

1.癫痫;2.克罗恩病;3.溃疡性结肠炎;4.重症肌无力;5.心脏病:包括风心病、心肌病、肺心病、冠心病、甲心病等;6.2级、3级高血压病;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8.支气管哮喘;9.甲状腺功能亢进;10.甲状腺功能减退;11.慢性血吸虫病;12.麻风病。

 

五、门诊特殊疾病有哪些待遇?

甲类

符合认定病种诊疗范围的费用,在扣除个人先行自付费用后,一个自然年度内负担一次二级医院起付金额(600元),剩余部分参保职工按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参保居民按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其中经认定甲类门诊特殊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下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支付范围包括:

1.血液透析、血液滤过(含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血浆置换、连续性血液净化,腹膜透析、输血费用;

2.治疗期间必要的检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

3.治疗期间使用的药品(含中药方剂)费用;

4.与慢性肾功能衰竭相关的基础性疾病和并发症治疗费用(如纠正水电解质和酸碱失衡、控制感染、心衰、贫血、高血压,治疗肾性骨营养不良及必需氨基酸补充等)。

支付方法: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维持性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一次二级医院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医用耗材,个人不负担乙类先行自付费用,按甲类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92%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88%报销,剩余费用按规定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乙类

符合认定病种诊疗范围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不负担乙类先行自付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100%报销。职工医保患者年度支付限额为2400元,居民医保患者年度支付限额为1200元。

丙类

符合认定病种诊疗范围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不负担乙类先行自付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100%报销职工医保患者年度支付限额为1200元,居民医保患者年度支付限额为360元。

 

注意患有多种乙丙类特殊疾病的,分别按病种诊疗范围和年度支付限额审核支付待遇,但职工医保年度支付限额合计不超过3600元,居民医保年度支付限额合计不超过1560元。

当年2月1日(含)以后新认定的乙、丙类特殊疾病患者,年度支付限额=当年享受待遇月数×年度支付限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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