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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最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都在这

发布时间:2020.09.30 来源部门:德阳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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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正在进行中,你参保了吗?哪些情况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你清楚吗?

今天,小编就带着你一起再来复习复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哪些。

一、住院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第一档15万元/年,第二档20万元/年。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报销金额= (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 住院总费用-自费费用-乙类费用×乙类费用先行自付比例。

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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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按次计算,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


二、生育待遇

参保居民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实行按病种付费。因分娩发生严重并发症,如羊水栓塞、子宫破裂、产褥热、产后出血、先兆子痫、胎盘滞留等,其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政策规定报销。

三、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目前我市确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分甲、乙、丙、丁四类:

(一)甲类疾病按住院费用规定报销,一个自然年度个人按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负担一次起付金,不设病种支付限额。
其中,使用单行支付管理药品(2017年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中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等20个药品、2018年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共37个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不负担起付金额,一个自然年度内,为参加第一档的个人支付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的费用累计不超过15万元;为参加第二档的个人支付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的费用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二)乙类疾病符合认定病种诊疗范围的费用据实报销,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慢性活动性乙、丁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自身免疫性肝炎支付限额为每月200元,其他乙类特殊疾病病种支付限额为每月100元。
(三)丙类疾病符合认定病种诊疗范围的费用据实报销,支付限额为每月30元。
(四)丁类特殊疾病病种费用:
1.丙型肝炎个人使用单行支付药品治疗的,按单行支付药品支付规定报销;使用非单行支付药品治疗的按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负担一次起付金额,基本医疗保险按住院费用报销。
其中使用索磷布韦维帕他韦(含联用利巴韦林)治疗的支付期限为12周,支付限额为7000元/人;同时伴有肝硬化失代偿的支付期限为24周,支付限额为14000元/人。
其中使用来迪派韦索磷布韦(含联用利巴韦林)治疗的支付期限为 12 周, 支付限额 3500 / 人; 同时伴有肝硬化失代偿的支付期限为 24 周, 支付限额 7000 / 人。
其中使用艾尔巴韦格拉瑞韦(含联用利巴韦林)治疗的支付期限为12周,支付限额为3500元/人。
丙肝患者2020年1月1日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联合利巴韦林治疗的,一个自然年度个人按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负担一次起付金额,按50%比例报销,支付限额为20000元/人。
2.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S湿性AMD)、糖尿病性黄斑水肿(DME)、脉络膜新生血管病(CNV)、视网膜静脉阻塞的黄斑水肿(RVO)个人按单行支付药品支付规定报销。使用阿柏西普、雷珠单抗或康柏西普治疗的,每眼累计最多支付9支,第1年度最多支付5支,阿柏西普、雷珠单抗、康柏西普的药品支数合并计算。使用地塞米松玻璃体内植入剂的,每眼累计最多支付5支,每个年度最多支付2支。
3.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碟呤缺乏症患儿治疗和特食费用据实报销,支付限额为0-3周岁30000元/年,4-14周岁40000元/年。
4.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按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负担一次起付金额,治疗期间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65%报销。
5.普通结核病门诊治疗除国家规定的免费治疗用药和检查外,治疗期间必需的常规检查和保护性治疗发生的费用按85%比例报销,每月支付限额为500元/人,最多支付8
(五)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特殊疾病的参保患者,其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分别按各自病种诊疗范围审核支付,各病种待遇合并计算,但不超过规定的限额。其中,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慢性活动性乙、丁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自身免疫性肝炎合并其他乙、丙类特殊疾病的,每月支付限额不超过250元;其他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乙、丙类特殊疾病的,每月支付限额不超过150元。
四、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75%比例报销,限额标准为:一档100元/人·年;二档200元/人·年。

五、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由居民医保基金出资,个人不缴费。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符合大病保险赔付范围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的部分,分段计算、累加给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20000元(含)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60%;
20000元以上至60000元(含)部分报销比例为65%;
6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部分报销比例为75%;
10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5%;
六、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按自愿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作用是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医疗待遇水平,降低个人负担。现行政策为: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报销金额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前: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 =(发生费用-自费费用-乙类先行自付-基本医保起付标准)×5 %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报销金额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发生费用-自费费用-乙类先行自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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