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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欺诈骗保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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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涉及金额五千元以上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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